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拍賣行為,推動國有資產存量的合理流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產權交易機構從事國有產權轉讓資格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有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處置權等權利。規則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拍賣,是指通過公開拍賣形式有償出讓國有產權的行為。 第三條 關于“拍賣”的有關述語:出讓方俗稱“委托人”,受讓方俗稱“受買人”,拍賣企業俗稱“拍賣人”,拍賣的資產俗稱“標的”;有意向購買拍賣標的俗稱“競買人”。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委托拍賣,委托方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 政府(國資委)、財政(國資)部門同意國有產權交易的審批文件或人民法院同意拍賣國有產權的法律文書。 (二) 委托人的資格證明或者其它有效證明; (三) 國有產權出讓委托書(簽訂拍賣委托合同); (四) 產權界定或產權歸屬的權證或證明; (五)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拍賣,須提交股東大會決議及股權證明,破產企業產權拍賣,須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 (六) 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 (七) 委托拍賣的標的清單; (八) 委托人出具的承諾函; (九) 拍賣企業認為須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五條 委托拍賣合同的內容: (一) 委托人、拍賣人的名稱、住址; (二) 拍賣標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存放地、狀況; (三)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價(底價); (四) 拍賣的時間、地點; (五) 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時間、方式; (六) 傭金、費用的支付方式、期限; (七) 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 違約責任; (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競買人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 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 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及身份證復印件,或受托人的授權委托書; (三) 董事會決議(僅限于設董事會的企業); (四) 資信能力證明: (五) 拍賣企業認為須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 法律、行政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國有產權委托拍賣的底價應以不低于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價為原則,如一次拍賣未成交可進行再次拍賣。當委托底價低于評估價時,委托人必須出具同級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價格意見書。 第八條 拍賣的形式:根據拍賣標的情況及委托人的意愿可確定下列幾種拍賣形式:(一)“增價拍賣”;(二)“減價拍賣”;(三)“密封遞價拍賣”;(四)符合公開競爭的其它形式; 第九條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產業特性,拍賣還可約定為:定向、不定向、專場和綜合等。 第十條 拍賣人有權對委托人的資格及標的來源進行了解,對標的現場進行清點核實,委托人應如實告之拍賣標的的瑕疵,在委托期間,均應不存在可能影響委托方業務的法律訴訟案,進行拍賣的產權關系均有法律保證,不存在任何法律糾紛案,若有隱瞞行為,則又委托人承擔法律、經濟責任。 第十一條 拍賣程序:《委托拍賣合同》一經簽訂,委托行為即告成立,拍賣人可采取以下步驟: (一)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七天前在指定的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發布拍賣公告: 1、拍賣的時間、地點; 2、拍賣標的; 3、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4、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二)為競買人提供相關的權屬證明; (三)為競買人提供看貨、看樣、咨詢等服務; (四)對競買人的購買資格和能力進行確認; (五)通知委托人監督拍賣會現場; (六)與買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七)如果拍賣不成交向委托人出具拍賣情況通報; 第十二條 拍賣企業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價高者得”的原則,確保買賣雙方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拍賣應當中止: (一) 拍賣期間第三方對拍賣標的產權提出異議尚未裁決的; (二)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拍賣暫不能進行的; (三) 企業國有產權整體拍賣時,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未作妥善安置的; (四) 出現其它依法應當中止的拍賣情形的;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拍賣應當終止: (一)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確認委托方對其委托拍賣標的產權無處分權而發出終止拍賣的書面通知; (二) 產權實物滅失的; (三) 出現其它依法應當終止拍賣情形的; 第十五條 有系列情形之一的,拍賣無效: (一)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 (二) 委托人、買受人不具備資格的; (三) 委托人、買受人惡意串通故意壓低底價的; 第十六條 委托人、買受人、拍賣人在簽訂《委托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后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可由買賣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